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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46号

张晓辉与贾志显、孙树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付立辰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双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