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付立辰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双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