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环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巢某某。被告黄某某。
原告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4年0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巢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解爱民 更多数据:
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环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巢某某。被告黄某某。
原告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4年0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巢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解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