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环民初字第262号

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巢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环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巢某某。被告黄某某。

原告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4年0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巢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解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