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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128号

胡继根与宁建社、许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继根,宁建社,许延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28号原告胡继根。被告宁建社。被告许延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根诉被告宁建社、许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77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