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28号原告胡继根。被告宁建社。被告许延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根诉被告宁建社、许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77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