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练商初字第49号
原告:陈飚。
委托代理人:沈炳松。
被告:虞士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飚与被告虞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