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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练商初字第49号

陈飚与虞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飚,虞士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练商初字第49号

原告:陈飚。

委托代理人:沈炳松。

被告:虞士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飚与被告虞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