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应山,男,汉族,罗庄区黄山镇。被执行人吴红侠,女,汉族,罗庄区黄山镇,农民。被执行人李称生,男,汉族,罗庄区黄山镇,农民。被执行人李学坤,男,汉族,郯城县郯西路,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商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应山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兰山支行存款收入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洪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