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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103号

赵正权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赵正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03号罪犯赵正权,曾用名赵正全,男,生于1966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金川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该犯曾于1997年8月25日因强奸罪被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以(2009)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正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赵正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正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正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正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刚

审判员 王 靖

审判员 朱保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