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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0667号

刘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667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家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