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667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家宇 来源:
刘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667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家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