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水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磊,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凯、刘军,该所律师。被告庄云平,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万桂凤,女,1950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庄云平、万桂凤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云平、万桂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