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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水民初字第0066号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与庄云平、万桂凤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庄云平,万桂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水民初字第0066号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磊,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凯、刘军,该所律师。被告庄云平,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万桂凤,女,1950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庄云平、万桂凤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云平、万桂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