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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执恢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冯雨林、赵玉芬、张威与被执行人荀建新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雨林,赵玉芬,张威,荀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吉中执恢字第00015号(2014)吉中执恢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冯雨林,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赵玉芬。

申请执行人:张威。

被执行人:荀建新,已被执行死刑。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冯雨林、赵玉芬、张威与被执行人荀建新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的(2009)吉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荀建新已被执行死刑,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吉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泉

审判员 何允人

审判员 孟 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