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陈佳颖,女,200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建清,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系原告父亲。被告吴志玮,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四层及附属宿舍楼一、二层小部分,机构代码85610312-X。负责人张晓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构代码70523285-6。负责人洪荣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颖与被告吴志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佳颖负担。
审判员 陈昌演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陈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