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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591号

刘保伦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保伦,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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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刘保伦,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明,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伦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