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刘保伦,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明,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伦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