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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南法执字第18号

周伟璇申请执行张林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伟璇,张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南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璇,女,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张林鹏,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周伟璇申请执行张林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林鹏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周伟璇独自抚养二个儿子期间一半抚养费及租房费用25650元和鉴定费用2450元、夫妻共同财产110500元的一半55250元,合共83350元。但被执行人张林鹏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伟璇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4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周伟璇以与张林鹏自行理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平

审判员  郑宏新

审判员  颜丽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