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民终字第001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西放,男,汉族,1951年7月23日出生,住泾阳县高庄镇付家村,村民。
上诉人杜西放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告字第0001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杜西放称:本案原渭城法院介入过对案情清楚,被告是一个租房企业,当时案发生在渭城区,请予公正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西放诉称本案侵权发生地为吴家堡停车场.原审法院认为该停车场在行政区划中不属于咸阳市渭城区依据不足,故原审直接认为杜西放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遂裁定对杜西放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告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娟芳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张作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