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恒山铸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日作出的(2012)唐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99758.29元,已执行0元,剩余1599758.29元还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河北恒山铸造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于2014年1月2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执字第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