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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连小平诉被告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小平,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264号原告连小平,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龙贤社区霞富弄10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21100011687。法定代表人XX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小平诉被告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财产保全费7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言华

代理

审判员  林如婷

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华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