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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428-1号

肖金亭与沙宝华、王洪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金亭,沙宝华,王洪刚,夏津县联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428-1号原告肖金亭。被告沙宝华。被告王洪刚。被告夏津县联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南城街287号。法定代表人王冰,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亭诉被告沙宝华、王洪刚、夏津县联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沙宝华、王洪刚、夏津县联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通

审判员  刘明河

审判员  孙作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杰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