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龙法执字第48号于勋:本院已受理石海磊与于勋借款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单位)于2014年1月31日前按照(2013)龙法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将执行款15500元及迟延利息,一并划入我院,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我院账户:5002306800013开户行:中原银行开封新街口支行户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