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临民初字第28号原告浙江前进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梅渚镇前三村28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证57534321-5。法定代表人徐佳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泳钢,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万宇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93号建设大厦C座1502室。法定代表人陈仕奎,公司董事长。被告陈仕奎。被告钟建军。被告沈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前进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宇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仕奎、钟建军、沈海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前进达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前进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浙江前进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波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涵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