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牛玉祥,男。原告冯玉莲,女。被告张连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诉被告张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负担。
审判员 郭海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