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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民初字第155号

牛玉祥、冯金莲与张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玉祥,冯玉莲,张连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牛玉祥,男。原告冯玉莲,女。被告张连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诉被告张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牛玉祥、原告冯金莲负担。

审判员  郭海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