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乙,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伙同罗某某、何某丙、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肖屋村A246号货场门前的村公路上,以被害人丁某某的货车(车牌号:湘E328**)阻挡其道路为由,持刀具等工具对该货车进行打砸,造成货车的挡风玻璃、大灯等被打烂。经鉴定,该车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8323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乙、罗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证人罗某某、何某丙、阳某甲、阳某乙、魏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何某乙等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的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何某乙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何某乙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丁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何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国恩
审 判 员 肖国献
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斯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