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1487号罪犯刘金彪,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利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经本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刘金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刘金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彪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颖颖
代理
审判员 吕厥中
代理
审判员 毕 飞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连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