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新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魏某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某宝,泗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大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奔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