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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新民初字第0072号

魏从根与魏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新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魏某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某宝,泗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男,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魏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大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奔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