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商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常州福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武商辖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投资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东台市,故本案应由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武进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维
审 判 员 谢小洪
代理
审判员 杨权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