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86号罪犯李建军,男,生于1984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以(2004)绵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李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民币42016元,未赔付。被告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为民
审判员 彭 刚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