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郭某,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1960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已与被告协调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雪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子韫本法律文书于2014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