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黄少斌与吴彩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郭某,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1960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已与被告协调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雪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子韫本法律文书于2014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