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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商初字第36号

涿鹿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处与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涿鹿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处,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商初字第36号

原告:涿鹿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蔡玉贵,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东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宝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涿鹿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处与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鹿县市政建筑安装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展桂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