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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2171号

郑本龙与平度市明村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本龙,平度市明村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王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郑本龙,农村居民。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张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本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洪军(又名王红军),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明村镇北家岭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本龙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张刘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郑本龙与被执行人王洪军自行和解,且被执行人王洪军按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