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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105号

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梁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1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梁某伙同“阿龙”到位于本区鱼珠北街2号的某宾馆内,以75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1小包(净重4.32克,白色晶体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提出了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和指控罪名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了经被告人辨认属实的案发现场及赃物照片、证人张某、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电话记录清单、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3802号化验检验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毒性等情况,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缴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4.32克,予以没收(现暂存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汤炜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辉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