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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0285号

韩谋刚与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谋刚,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辉,明光市元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285号

原告:韩谋刚,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钟兰杰、孙超,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永辉,男。

被告:明光市元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告韩谋刚诉被告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辉、明光市元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谋刚撤回起诉。诉讼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司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