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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19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留官,刘荣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19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美玲,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利新,该委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王莉,该委副科长。被申请人张留官,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被申请人刘荣娟,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康县人。系张留官之妻。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吴计征决字(2013)a75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张留官、刘荣娟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54452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08904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吴计征决字(2013)a75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绪栋

审判员  陈丽云

审判员  沈国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