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77号原告上海千亿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川,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刚,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军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