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阳民三初字第00068号原告吴甲峰。被告李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甲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甲峰负担。
审判员 张华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忠 微信公众号“”
吴甲峰诉李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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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阳民三初字第00068号原告吴甲峰。被告李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甲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甲峰负担。
审判员 张华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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