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回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某某,山西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某某,山西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3年6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边东街北口交通大厦二楼租赁房屋,合伙开设了“柒技会所”游戏厅,摆设31台游戏机(经认定,系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以每枚游戏币人民币五角钱的价格在该场所的游戏机上进行赌博。经对该会所账目核查,该赌博游戏厅经营盈利达607648元。另查明,从该游戏厅查获赌资298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照片、账目凭证、涉案游戏机机型认定报告书、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社会管理法规,开设赌博场所,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有关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00元(已缴纳200000元,剩余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00元(已缴纳200000元,剩余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璐
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
人民陪审员 周延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