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5-1号
原告:武汉泵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忠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士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辉,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24号5单元203室。
被告:姚夫海,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四道街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泵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辉、姚夫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泵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泵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泵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4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424元,由原告武汉泵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