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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盐法房初字第38号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房初字第38号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伟,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范红灯,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按全额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38.7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元,除其应负担的部分外,其余人民币116.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胡  亚  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曼丽(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