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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1661号

温玉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玉军,李旭东,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温玉军,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旭东,个体户。

被执行人: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临民特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李旭东自有的路虎小型越车一辆。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旭东自有的路虎小型越车一辆(车牌号:蒙l66288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