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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32-1号

毕秀红与林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毕秀红,林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32-1号原告毕秀红。被告林风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口青州市金融中心。负责人杨颜平,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林风华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林风华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玉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