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32-1号原告毕秀红。被告林风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口青州市金融中心。负责人杨颜平,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林风华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林风华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玉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