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申字第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忠信。
委托代理人:范健龙。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旭龙。
委托代理人:孙德奎。再审申请人刘忠信因与被申请人陈旭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浙金商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忠信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采取与被申请人债权抵销的方式系变相获得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事实错误,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之规定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陈旭龙答辩称:本案刘忠信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其意图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陈旭龙在法院有系列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故再审申请人刘忠信以通过受让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为由要求抵销债务,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刘忠信的请求不能成立,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忠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梁 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