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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7号

李小玲与何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玲,何世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7号

原告:李小玲,女,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钟祥聪,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

被告:何世强,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诉被告何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玲于2014年1月28日以借款未到履行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达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