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7号
原告:李小玲,女,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钟祥聪,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
被告:何世强,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沈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诉被告何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玲于2014年1月28日以借款未到履行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达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