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工人。申请执行人兰志军,工人。被执行人陈凤娟,无业。申请执行人张萍、兰志军与被执行人陈凤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盱民初字第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张萍、兰志军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兰志军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盱民初字第05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郭艳春执行员 张 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晶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