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606号原告张英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均平、杨淑龙,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正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才与被告汪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才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张英才负担。
审 判 长 于 俊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红
人民陪审员 程维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