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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0606号

张英才与汪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英才,汪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606号原告张英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均平、杨淑龙,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正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才与被告汪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才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张英才负担。

审 判 长  于 俊

代理

审判员  李晓红

人民陪审员  程维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