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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刑初字第7号

潘某、袁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潘磊,袁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平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磊。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钱林华。被告人袁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坚。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磊、袁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磊、袁斐及辩护人钱林华、陈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潘磊、袁斐伙同范丽孝、冯业平、张敏(均已判刑)在平湖市当湖街道长胜小区一租房内,以网站“PC蛋蛋-竞猜幸运28”开出的数字为基准,通过建立QQ群、在腾讯游戏“地下城”喊话等方式号召参赌人员,并组织这些人员以猜数字大小、单双等形式进行赌博,获利共计30余万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潘磊、袁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伙供述、支付宝收支明细、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磊、袁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获利3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磊、袁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袁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潘磊、袁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登峰

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

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佳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