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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保字第2号

牛小洁、牛敏与文生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牛小洁,牛敏,文生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牛小洁,女,1991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申请人牛敏,女,198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文生根,男,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

申请人牛小洁、牛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文生根驾驶的豫R/08×××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扣押,现该车停放在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停车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牛小洁、牛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停放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豫R/08×××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