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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851号

王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851号原告王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保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