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851号原告王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保红 更多数据:
王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851号原告王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保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