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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刑初字第1312号

陈宗光、陈宗义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某甲、林某甲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万某甲,林某甲,谢某,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13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宗光。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小景。被告人陈宗义。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池方景、黄飞。被告人陈宗弟。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小平。被告人戴成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蔡振豪。被告人万某甲。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戈新华。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吴继德、金靖。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梓胡。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振岳。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万某甲、林某甲、谢某、陈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万某甲、林某甲、谢某、陈某甲,辩护人林小景、池方景、陈小平、蔡振豪、戈新华、金靖、朱梓胡、郑振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中旬至2007年初期间,被告人万某甲为收购平阳县万全镇宋埠上陈村新介下路北一块集体所有的40.18亩耕地(实际土地面积44.18亩)用于开办工厂,通过余新里(另案处理)介绍、联络,与时任中共宋埠上陈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陈宗光达成承诺,协议内的40.18亩耕地以按每亩抽成人民币24000元给村干部及余新里,实际多出的4亩耕地按每亩人民币102000元给村干部。其后,在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等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帮助下,被告人万某甲以人民币313万元非法收购上述村集体土地。事成之后,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等人及余新里共从被告人万某甲处收受好处费人民币137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宗光分得人民币345500元,被告人陈宗弟分得人民币l35000元,被告人戴成昆分得人民币98000元;余新里将代送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分给被告人陈宗义时,向被告人陈宗义表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当场交给被告人陈宗义人民币50000元。2007年,被告人林某甲、谢某、陈某甲及陈文东(另案处理)为取得平阳县万全镇宋埠上陈村“老人公寓”工程承建项目,与时任中共宋埠上陈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陈宗光达成承诺,以按每平方米抽成人民币110元给村干部,由被告人陈宗光等村干部在该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为其提供便利。后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制作标底数额透露给陈文东等人,以保证被告人林某甲、谢某、陈某甲及陈文东能顺利中标。其后,被告人林某甲、谢某、陈某甲及陈文东在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等村干部暗中帮助下,排挤掉其他参标人得以顺利中标“老人公寓”项目。事成之后,被告人林某甲、谢某、陈某甲各自出资人民币100000元给陈文东,由陈文东及被告人林某甲通过转账或者直接支付现金等方式交付给被告人陈宗光等村干部总计人民币380000元。其中,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分别分得人民币105000元、100000元、60000元;被告人陈宗光答应分给被告人戴成昆人民币60000元,实际已交给被告人戴成昆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宗光、陈宗弟向中共平阳县纪委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陈宗义、戴成昆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万某甲、林某甲、谢某、陈某甲在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前,主动向中共平阳县纪委交待了上述行贿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宗光的亲属又分别为被告人陈宗光、戴成昆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500元、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万某甲、林某甲、谢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人员余新里、陈文东交代,证人陈某乙、陈某丙、万某乙、倪某、林某乙、胡某等人证言,中共平阳县纪委移送函及证明,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共宋埠镇委员会文件,宋埠社区管委会证明,情况说明,土地出让协议书,银行账单,户籍信息,现金结算票据,退赃款票据,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宗义辩解起诉书第2节指控的由被告人林某甲送其人民币100000元系借款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村集体赋予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万某甲、林某甲、谢某、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村基层组织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宗光、陈宗弟、戴成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清赃款,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宗义能退出其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林某甲、谢某、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有悔罪表现,其中被告人林某甲、谢某、陈某甲在行贿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各辩护人据此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戈新华要求对被告人万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宗弟个人收受财物的总额为犯罪数额,并没有认定共同犯罪,故辩护人陈小平辩称被告人陈宗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尚未退清的赃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宗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二、被告人陈宗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三、被告人陈宗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四、被告人戴成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五、被告人万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六、被告人林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七、被告人谢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八、被告人陈某甲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陈宗光、陈宗义、陈宗弟、戴成昆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500元、150000元、195000元、15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本案行贿款人民币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亮君

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

人民陪审员  裴同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池矛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