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22号原告李建文,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文明,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群雄,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郭冰冰,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7549X。法定代表人刘宝珍,该公司经理。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景华、廖启煌,福建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文与被告庄群雄、郭冰冰、泉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文于2014年1月28日,以与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文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00元,减半收取为86650元,由原告李建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冠雄
审 判 员 肖一虹
人民陪审员 龚勤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