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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310号

罪犯方艺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方艺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310号罪犯方艺彬,男,生于1985年10月9日,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了(2010)达渠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艺彬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犯于2010年10月19日送入达州监狱改造,应于2015年8月25日刑满。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了(2013)达中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艺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应于2014年10月2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方艺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86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艺彬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86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方艺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艺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浩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户 娆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