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472号
原告:饶某某,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邓某某,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俊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