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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0472号

饶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饶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472号

原告:饶某某,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邓某某,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俊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