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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犍为民初字第376号

陈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告未预缴。

审判员 周 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费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