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告未预缴。
审判员 周 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费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