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威 来源:百度搜索“”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