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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119号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威 来源:百度搜索“”